商标权与著作权出现冲突的商标,著作权人可以要求商标权人停止使用该商标。权著此处商标权与著作权出现冲突是作权指商标权人使用的商标是从著作权人的作品中直接或者间接得来的,且并未经过著作权人的冲突许可的情形。
一、应何商标权与著作权冲突应如何解决
可以要求商标权人停止使用该商标。解决相对于商标权,商标著作权具有在先性。权著如果著作权人认为商标权人的作权注册商标是从其作品直接或间接而来,并未经其许可,冲突著作权人就可以要求商标权人停止使用该商标;同时,应何如果商标权人的解决注册合法,商标权人就可以在商标主管机关未撤销其注册商标之前继续使用该商标。商标这样,权著著作权与商标权的作权冲突就不可避免。
《商标法》明文规定保护合法的在先权利,如果通过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取得商标注册,商标主管机关应撤销该注册商标,但《著作权法》却没有相应的规定。从立法上和实践中妥善解决两者之间的冲突,是非常必要的。目前,也不乏著作权和商标权冲突的事例。一般来说,在保护在先著作权的同时,应当注意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利,具体处理方式,可以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并上升到立法予以规范。
二、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
律师在线提醒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商标侵权:
1.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相同的商标;
2.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类似的商标;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
5.未经同意,更换注册商标又将商品投入市场;
6.故意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三、商标侵权引发的民事责任有哪些
1.停止侵害
(1)一般情况下法院判决的具体责任方式包括:
①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②如果因在企业名称中突出使用注册商标而构成侵权,判决规范使用企业名称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可以判决不得突出使用注册商标或者规范使用企业名称;
(2)例外情况
如果判决停止侵害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造成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失衡,或者实际上已无法执行,可以不判决停止侵害,适当加大民事赔偿数额。
2.赔偿损失
根据商标法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4.赔礼道歉。